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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40011618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7月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 第1條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訂定「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並修正「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訂定「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並修正「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201號函同意照辦。
  • 二、為利證券商辦理資安健診有一致性作法及強化證券業資安防護量能,爰訂定「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適用範圍及推動時程如下:
    • (一)適用範圍:第一級至第四級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服務之證券商應依「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及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資通安全健診作業。
    • (二)推動時程:符合上開適用範圍之證券商,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資通安全健診作業。
  •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巴克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 附件-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 附件-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查核明細表

相關法條

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 民國114年7月3日 (現行法規)
  1. 前言
  1. 為確保證券商提供資通系統具有一致性基本系統安全防護能力,擬透過各項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發現資安威脅與弱點,藉以實施技術面與管理面相關控制措施,以改善並提升網路與資通系統安全防護能力,訂定本作業程序。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民國114年7月3日 (現行法規)
  1. 1
  1. 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年度查核)
    1. (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2. (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3)公司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並留存相關紀錄,營運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控管措施議題(包括新產品、新興技術和資訊系統的風險)應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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