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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1360241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7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6條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3.15. 金管證投字第10600514361號令發布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得兼任下列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
    • (一)董事及監察人。
    •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之人員,得兼任海外機構之相同性質職務。
    • (三)海外機構所管理公司型基金之董事。
    • (四)為符合本會所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所兼任海外機構之職務。
  •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派任人員兼任前點海外機構職務,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錄建檔;如不再兼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事實發生日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辦理註銷該員兼任職務之登錄。
  •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派任人員兼任第一點職務,應遵循以下規定:
    •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派任人員除董事及監察人外,應以在臺職務為主。
    •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人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且應確保受益人或客戶之權益。人員兼任評估紀錄,包括派任人員兼任情形明細表、無利益衝突之說明書及內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及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備查。
  • 四、第一點所稱「母公司」、「控制」及「集團」,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0六00五一四三六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11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1.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2.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3.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民國114年6月27日 (現行法規)
  1.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據點或強化總代理人功能,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引進優良基金商品,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發展,爰訂定本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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