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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4615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9月1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4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0條暨內部控制制度,並自即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0條暨內部控制制度,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562號函辦理。
  • 二、為便捷客戶變更基本資料,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接受委託人以非當面方式申請變更戶籍地址。
  • 三、檢附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0條之修正條文對照表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20(如附件)。

正本: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修正對照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13年9月13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應依委託人書面通知,變更委託人帳戶所載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身分證照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基本資料;前項資料更動,委託人倘未即時通知,致證券商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即時轉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證券商並得暫停或限制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2. 證券商得受理委託人以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變更基本資料內容以通訊地址、通訊地址郵遞區號、家用電話、公司電話、手機號碼、傳真機號碼、緊急連絡人及電話、電子信箱、職業欄為限。
  3. 證券商得受理委託人以非當面方式申請變更戶籍地址,委託人應提供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證券商收到申請資料後應向客戶查證無誤方得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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