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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144554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9月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發放電子通知業務,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發放電子通知業務。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1.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2.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3.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4. 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
    5. 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
    6. 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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