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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140002497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條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有關發行人為編製年報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權分散情形等資料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發行人為編製年報向本公司申請股權分散情形等資料,謹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及簡化編製作業,以協助公司順利接軌IFRS之永續資訊揭露,業已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就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之資本及股份,刪除應記載有關股權分散情形等資料。
  • 二、現行發行人因編製年報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提供截至當年度12月31日之「主要股東名單」及「股權分散情形」資料,配合前揭準則規範之修正,自即日起,本公司將不再提供「股權分散情形」資料。
  • 三、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股務部,聯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289、118。

正本:各公開發行公司、各自、代辦股務機構

相關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14年1月9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14年1月9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14年1月9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13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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