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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50383995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9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1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第1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3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96.03.12 金管證二字第09600000091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其相關規範如下:
    • (一)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所稱定時定額方式,係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於委託書中以約定一定金額、固定商品、固定週期及委託有效期間等方式辦理受託投資境外基金。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金管證二字第0九六000000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民國115年4月7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傳真、電話、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依規定保存客戶委託紀錄。
  2.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帳號及戶名。
    2.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
    3.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間。
    4. 四、國際證券代號。
    5. 五、證券種類、數量或金額。
    6. 六、委託價格。
    7. 七、交割幣別。
    8. 八、業務人員簽章。
    9. 九、委託人簽章。
  3. 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4. 證券商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1.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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