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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1150009302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5月2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一般業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一般業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如附件。

依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5年5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50342660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 一、為我國於117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下稱IFRS 18)「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經參酌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15年2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150380228號令修正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財報編製準則)及IFRS 18內容,配合修正本公司旨揭會計項目及代碼,自117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旨揭附件並置於本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專區https://www.twse.com.tw/IFRS「訊息中心/法規資訊」供下載。
  • 二、本次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 (一)IFRS 18及財報編製準則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分類至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種類,爰調整綜合損益表相關項目之編碼代號及項目分類,並一併修正現金流量表相關內容。
    • (二)參酌實務需求及外界意見,於資產負債表新增「碳權淨額」、「排放負債準備」、「資本公積─已失效認股權」及「資本公積─超過股本所得之溢額」等項目。
附件-一般業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

相關法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15年2月6日 (現行法規)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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