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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1300818172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月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 EN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之交易資料申報時間及格式,自114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12.07.07. 證櫃債字第11204003511號公告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下稱TR系統)之交易資料申報時間及格式如附件,自114年1月20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第7條第1項及第3項,以及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第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 一、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CCP)業務新增「協助金融機構簡化辦理申報交易對手異動為結算機構」作業,修正本中心TR系統之「到期、提解、交易對手異動(EVENT)」申報格式說明八(EVENT格式未修正,其餘申報格式亦未修正),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金融機構透過本中心TR系統提交交易予期交所CCP者,免申報EVENT異動交易對手為CCP。
    • (二)金融機構非透過本中心TR系統提交交易予期交所CCP者:
      • 1、如已向期交所申請「由期交所提供交易資訊予TR」者,不得再行申報EVENT異動交易對手為CCP。
      • 2、如未向期交所申請「由期交所提供交易資訊予TR」者,應自行申報EVENT異動交易對手為CCP。
  • 二、金融機構於本中心TR系統申報每日交易資料之時間如下:
    • (一)金融機構應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交易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TR系統。
    • (二)金融機構之國外分支機構依其當地國法令規定,其交易資料於特定期日前,不得提供予本中心者,應於該特定期日屆至後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交易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TR系統。
  • 三、有關本中心TR系統每日及每月交易資料申報格式詳如附件,或請參閱本中心「櫃買市場業務宣導網站」>證券商/金融機構/投信專區>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專區>文件下載>TR傳檔格式。
  • 四、金融機構透過本中心TR系統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之每日交易資料申報時間及格式同上開TR系統之每日交易資料申報時間及格式。
  • 五、本中心112年7月7日證櫃債字第11204003511號公告自本公告施行日起廢止。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附件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 民國112年6月1日 (現行法規)
  1.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申報交易資料。
  2. 前項申報時間及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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