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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150015252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5月2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1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因應主管機關規劃開放發行公司得以外幣發放現金股利相關業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務資訊網(C.A.Net)系統服務,並新增股務單位及保管銀行作業相關媒體規格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因應主管機關規劃開放發行公司得以外幣發放現金股利相關業務,本公司新增股務資訊網(C.A.Net)系統服務,並新增股務單位及保管銀行作業相關媒體規格,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5)年4月23日金管證交字第1150381112號函辦理。
  • 二、依據旨揭函令,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指定之保管機構,得代收外幣現金股利,並匯款至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定之境外外匯存款帳戶或國內金融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帳戶。
  • 三、本公司規劃於股務資訊網(C.A.Net)系統建置相關功能,提供保管機構代其客戶同意以外幣收取現金股利、股務單位下載前揭同意名單及對帳作業等功能;另新增外幣對帳資料生成器功能,股務單位將現行現金股利對帳資料格式上傳至C.A.Net系統並輸入匯率資料後,系統即可自動產生現金股利(含外幣)對帳資料格式,以提升股務作業效率;相關功能預計於本年7月底前上線實施,正式上線日期將另函公告。
  • 四、現行股務單位上傳之現金股利對帳資料格式維持不變;惟發行公司如於該次現金股利採外幣發放者,股務單位應改採現金股利(含外幣)對帳資料格式辦理上傳。
  • 五、配合本公司新增旨揭服務,有關保管機構及股務單位應於本公司股務資訊網(C.A.Net)系統上傳及下載資料等作業,重點說明如下:
    • (一)保管機構:
      • 1、上傳外資領用外幣現金股利名單及保管機構外幣受款銀行帳號。
      • 2、下載外資現金股利(含外幣)對帳資料,以核對外幣配發金額、外資領用外幣名單、保管機構外幣受款銀行帳號。
    • (二)股務單位:
      • 1、下載外資領用外幣現金股利名單及保管機構外幣受款銀行帳號。
      • 2、上傳外資現金股利(含外幣)對帳資料。
  • 六、有關保管機構及股務單位應上傳及下載資料媒體規格,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集中保管相關作業變更/簡化說明)。
  • 七、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股務部,聯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291、719。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各自、代辦股務機構、外資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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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其客戶之款項應專戶存放於金管會核准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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