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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50133911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3月3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4、5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外國發行人一部或全部於境外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該外國發行人應符合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同時申請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且該外國證券交易所之主管機關已與本會簽署監理合作協議者,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並應由外國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
  • 二、前點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外國發行人、證券商及專業投資人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3月31日 (現行法規)
  1. 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未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為限。
  1.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
  2.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民國115年3月31日 (現行法規)
  1. 本管理規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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