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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50334978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5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第10、1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所稱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12.25 金管證券字第1090375488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茲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structurednotes.tdcc.com.tw)。
  •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 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三。
  •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第一點網址。
  •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券字第一0九0三七五四八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表一-規定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 附表二之一-境外結構型商品基本資料及申購、贖回統計月報 附表二之二-境外結構型商品持有餘額統計月報 附表二之三-境外結構型商品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商品持有餘額統計月報

相關法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民國106年3月3日 (現行法規)
  1.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或贖回之總金額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2.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並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傳送本會及中央銀行。
  1.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本規則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應經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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