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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1130102490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等規章附件及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部分檢查表,自114年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等規章附件及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部分檢查表,自114年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

依據: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29點等規定。

公告事項:

  • 一、配合本中心修正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上櫃案之評估查核期間為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暨開放永續型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櫃機制,爰修正「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之相關書件、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部分檢查表。
  • 二、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及主管機關113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令,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且至遲應於114年股東會依證交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完成修正章程。為使申請上櫃公司符合前揭法令規範,爰明定申請上櫃公司於114年送件時應符合之修章時程如下:
    • (一)114年上半年度送件申請者,須檢附114年股東會完成修正章程之證明或董事會已通過114年股東常會修章議案(含修正對照表)之證明。
    • (二)114年下半年度送件申請者,於申請時須完成修正章程。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規章附件及中介機構檢查表之修正清單 規章附件 中介機構檢查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民國114年1月8日 (歷史版次)
  1. 本作業程序依據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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