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投信事業發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收費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名稱及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投信事業發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收費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名稱及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二、為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事業)發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掛牌交易,及辦理流動量提供與申購買回等帳簿劃撥作業、收費方式有所遵循,本公司修正相關規定及申請書,重點說明如下:
    • (一)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1、因應櫃買中心於其「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增訂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比照現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合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流動量提供之規範,本公司提供所有相關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買賣相抵交割作業,爰修正第51條及第52條條文。
      • 2、因應增加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得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標的,及開放債券成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得為附條件交易標的,並由本公司辦理給付結算及附條件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爰修正第55條及第57條條文。
      • 3、因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適用現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及現金之申購與買回相關作業,新增其辦理申購買回之相關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爰修正第71條之6及第71條之7條文。
    • (二)本公司收費辦法:
      • 1、配合證券商得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爰修正收費辦法第2條。
      • 2、因應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得辦理申購買回等作業,本公司並配合辦理帳簿劃撥及相關登錄交付/註銷作業,爰修正收費辦法第15條。
      • 3、因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首次募集時,可透過證券商以自己名義向投信事業下單並完成匯款,再由投信事業以配發交付一筆至證券商財富管理信託專戶,並由證券商於交付當日以信託轉帳方式逐一交付予客戶之帳簿劃撥作業計價方式,爰增訂收費辦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第3目。
    • (三)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1、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投信事業得發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爰將該類型基金納入本配合事項相關規範,另配合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71條之6文字修正,將「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簡化文字並明確定義,爰修正本配合事項第2條規定及修正配合事項名稱為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2、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投信事業得發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爰將該等類型基金納入相關作業規定,並修正本配合事項第3條、第4條、第4章第1節節名、第5章第1節節名、第27條及第29條等規範之基金範圍。
      • 3、為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明確定義得首次募集之基金範圍,並納入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爰修正本配合事項第5條規定。
      • 4、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投信事業得發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並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相關受益憑證買賣辦法規範,比照現行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規定辦理各項作業,爰於本配合事項新增第9條之1、第11條之1、第15條之1、第17條之1規定,俾為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作業依據。
      • 5、為明確定義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可辦理實物申購、實物申購套利、實物買回、實物買回套利等作業,爰修正第6條至第9條、第12條至第15條相關文字。
      • 6、除另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納入條文規範外,因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已包含於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中,不另列示訂定,並刪除條文中有關「債券成分」文字,爰修正第4章第2節節名、第10條、第11條、第5章第2節節名、第16條、第17條、第17條之2等規定。
      • 7、配合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得以櫃檯議價方式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加掛為其他幣別之上櫃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買賣斷,且不限為債券成分,爰修正第20條規定。
      • 8、配合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得以櫃檯議價方式辦理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債券成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附條件交易相關作業,爰於本配合事項第21條至第23條新增納入債券成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作業程序。
    • (四)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配合證交所ETF基本資料發行類型資料檔內容修正,爰調整投信事業及期信事業申請發行時之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內容。
  • 三、前揭修正後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收費辦法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2)、配合事項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3),及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附件4),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並請各證券商總公司轉知各分公司及自營商周知,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電話02–2719–5805分機176、140。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各保管機構、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收費辦法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4-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民國113年2月23日 (歷史版次)
  1. 本作業要點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