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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503842521號函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5年9月16日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要 旨 | |
| 要 旨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五000四九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95.11.01 金管證四字第0950004911號函不再援用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主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五000四九一一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女士)、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女士)(均含附件) |
| 附件-一百十五年九月十六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五○三八四二五二一號函附件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