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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中信顧字第1130600208號函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1月2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EN
第10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等業者與網紅合作行銷之管理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等業者與網紅合作行銷之管理,請查照。 說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028號函辦理。
正本: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民國113年12月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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