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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結字第1130302280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東證期貨契約」、「元大美債20年ETF期貨契約」及「聯電期貨契約」為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自113年12月9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東證期貨契約」、「元大美債20年ETF期貨契約」及「聯電期貨契約」為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自113年12月9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23日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609號函、113年10月15日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583號函、113年10月24日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549號函及本公司113年11月15日台期交字第1130202408號函、113年11月7日台期交字第1130003385號函與同日第1130003386號函辦理。
  • 二、依本公司「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與「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5條及「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0條,旨揭商品為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 三、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及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控管及風險告知事宜,應依本公司106年4月13日台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及同日第10603002751號函辦理。
  • 四、有關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詳如附表。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均含附件)

附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13年6月25日 (現行法規)
  1. 期貨商受託買賣股票期貨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2. 一般交易時段若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期限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沖銷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時,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3.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4.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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