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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501300604號令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3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第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以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他公司之從屬公司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符合條件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96.06.01 金管證一字第09600257036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除外規定,以外國金融機構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其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規定之限制:
    • (一)外國金融機構之持股母公司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 (二)外國金融機構及其持股母公司依註冊地國之法令規定,得募集與發行本次債券。
    • (三)外國金融機構應出具聲明承諾,就其本身如有依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為資訊揭露之情事者,將依規定公告申報。
  • 二、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除外規定,以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外國金融機構或其持股母公司之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 (二)外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註冊地國之法令規定,得募集與發行本次債券。
    • (三)外國金融機構已出具聲明承諾對其分支機構發行債券之行為及其債務履行負全部責任,並承諾依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履行公告申報之義務。
  • 三、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除外規定,以他公司之從屬公司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其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規定之限制:
    • (一)發行人應為他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已編製於他公司最近一期之合併財務報表中,並有實際營運行為且非為租稅或其他特殊目的而設立之紙上公司。但發行人為募資或資金管理所需而設立之公司,且他公司已出具聲明承諾,對發行人發行債券之債務履行負全部責任,不在此限。
    • (二)以募集與發行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為限。
    • (三)他公司之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 (四)發行主體或發行標的之債信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檢附發行主體之評等報告者,應於發行前取得發行標的符合下列規定之評等報告,始得發行,並於發行後次一營業日,報本會備查:
      • 1、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等級twA級以上。
      • 2、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等級A(twn)級以上。
      • 3、Fitch Ratings評等等級A級以上。
      • 4、S&P Global Ratings評等等級A級以上。
      • 5、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等級A2級以上。
    • (五)發行人應出具聲明承諾,就其本身及他公司如有依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為資訊揭露之情事者,將依規定公告申報。
  •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六00二五七0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115年3月26日 (歷史版次)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
  2. 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提報本會。
  3. 外國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除依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及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外國發行人對外發布任何與申報書件不符之資訊,應修正相關資料提報本會。
  4. 申報事項及所列書件內容如有變更,應即向本會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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