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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40004768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3月1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1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要  旨
要  旨 修正證券商月計表會計項目,並自114年5月申報4月份月計表開始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證券商月計表會計項目,並自114年5月申報4月份月計表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明:

  • 一、旨揭修正係配合主管機關114年3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333581號令明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負債總額之計算,新增得扣除「承銷有價證券或股務代理業務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及「交割專戶分戶帳客戶權益之百分之五十」,爰新增「代收股代業務款」會計項目,俾利管控。
  • 二、本次會計項目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修正後之月計表格式及檢核公式已置於本公司網站,請自行下載參照使用。網站為www.twse.com.tw→「TWSE網站:國內業務宣導網站」→「券商輔導」→「文件下載」→「證券商月計表格式修正內容(114.4.30上線)」,前開壓縮檔解壓縮後,檔案名稱如下:
    • (一)月計表格式(自114年5月申報114年4月份月計表適用)。
    • (二)資料檢核公式與錯誤訊息編號對照表(114年4月30日上線)。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交易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附件)、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附件-證券商月計表會計項目及代號修正對照表

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13年3月6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六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2. 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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