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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證櫃交字第11403008921號函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 要 旨 | |
| 要 旨 | 考量美國關稅政策及國際各國的動向,短期內仍具有極大不確定性,為維持資本巿場的穩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4月12日發布新聞稿宣布相關暫行措施延長一週,實施至114年4月18日止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主旨:考量美國關稅政策及國際各國的動向,短期內仍具有極大不確定性,為維持資本巿場的穩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4月12日發布新聞稿宣布相關暫行措施延長一週,實施至114年4月18日止。敬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4月7日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38號函令,旨揭暫行措施如下:調降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由原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30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30%調降為3%,但證券商因發行認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擔任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或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等避險需求、或證券商擔任股票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之借券賣出,得不受限制。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外資保管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