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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50015908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8月1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證券期貨業會計項目及代碼」及「證券商月計表會計項目及代碼」,並自117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證券期貨業會計項目及代碼」及「證券商月計表會計項目及代碼」如附件,並自117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明:

  •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5年8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48942號函同意備查。
  • 二、為我國於117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下稱IFRS18)「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經參酌金管會115年4月28日、30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81485號令及第1150381435號令修正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財報編製準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書表格式,暨IFRS18內容等,配合修正旨揭會計項目及代碼。
  • 三、本次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 (一)IFRS18及財報編製準則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分類至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種類,爰調整綜合損益表相關項目之編碼代號及項目分類,並一併修正現金流量表相關內容。
    • (二)參酌實務需求,於資產負債表新增「碳權淨額」及「排放負債準備」等項目。
  • 四、「證券期貨業會計項目及代碼」亦可於本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專區https:)//www.twse.com.tw/IFRS「訊息中心/法規資訊」下載。

正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交易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附件)、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附件-XBRL證券期貨業資產負債表與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及代號修正對照表 附件 附件-證券商月計表會計項目及代號修正對照表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15年4月28日 (現行法規)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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