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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303845282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9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第2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訂定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18. 金管證七字第0940001196號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31. 金管證七字第0970070793號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14. 金管證期字第0990055307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二、期貨經理事業應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
  • 三、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應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七字第0九四000一一九六號令、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0九七00七0七九三號令及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金管證期字第0九九00五五三0七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附件-一百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三O三八四五二八二號令附件清單

相關法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113年4月22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期貨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均應分別送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其格式內容、方式及申報時間,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2. 證券金融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3.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期貨交易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每季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季內部稽核實際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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