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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結字第1140300563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5月5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期貨」及「小型金融期貨」為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金融期貨」及「小型金融期貨」為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實施日期另行公告,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4月21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37799號函辦理。
  • 二、依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5條,旨揭商品為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 三、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及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控管及風險告知事宜,應依本公司106年4月13日台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及同日第10603002751號函辦理。
  • 四、有關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詳如附表。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均含附件)

附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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