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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150136911號令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6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會計師法 EN 第8、5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核釋「會計師法」第8條及第51條有關會計師加入會計師公會及發起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99.12.24 金管證審字第0990065344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釋示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有關會計師加入會計師公會及發起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之規定。
  • 二、依地方制度法改制之直轄市,得由所屬區域開業會計師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依會計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籌組直轄市會計師公會。
  • 三、會計師應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師於所屬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成立前,得加入鄰近省(市)會計師公會;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成立後,應於該公會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加入。
  •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0九九00六五三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會計師法 民國107年1月31日 (歷史版次)
  1. 第8條 (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1.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2.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1. 第51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
  1.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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