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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舊)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77)台財證(三)字第0903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77年1月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證券
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77年1月29日 (歷史版次)
  1. 第6條 (有價證券)
  1.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2.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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