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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舊)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財證(二)字第6934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76年10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6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一(78.10.版)665頁
要  旨
要  旨 外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投資契約係屬有價證券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所請釋示外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是否屬外國有價證券,其募集須否先經本會核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事務所76.9.19.(76)企字第三七七號函。
  • 二、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與發行各類有價證券並無二致,投資人皆係給付資金而取得憑證,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其募集發行應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又其募集資金之行為,如係募集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則涉從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業務範圍,亦應經本會核准。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57年4月30日 (歷史版次)
  1.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依本法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2.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視為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 民國72年5月11日 (歷史版次)
  1.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依本法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2.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視為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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