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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9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5 00268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9 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3492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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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推薦證券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執行興櫃股票受託買賣發生錯誤,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作業),但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興櫃股票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得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本中心申報取消交易。
前項改帳作業應由交易雙方證券商,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出具書面申請書為之。
附件-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成交資料改帳申請書
第31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應於成交後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證券經紀商收取興櫃股票交易手續費得按客戶成交金額自行訂定費率標準,另得訂定折讓及每筆委託最低費用,證券經紀商所訂手續費率逾成交金額千分五者,應於實施前以適當方式通知客戶,並留存紀錄。但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得於給付結算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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