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5 00268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9 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349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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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應於成交後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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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收取興櫃股票交易手續費得按客戶成交金額自行訂定費率標準,另得訂定折讓及每筆委託最低費用,證券經紀商所訂手續費率逾成交金額千分五者,應於實施前以適當方式通知客戶,並留存紀錄。但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得於給付結算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