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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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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 43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二,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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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公司辦理申請上市案之意見徵詢時,應將申請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其公開說明書及評估報告陳列地點、社會大眾得向本公司函送書面意見之意旨與期限、本公司之地址暨其他必要事項(如附件一)函知各證券經紀商公告予投資大眾周知;並於上開截止收件日以前,透過本公司每日「基本市況報導系統」或電腦網站公告徵求書面意見。
附件一
第4條
本公司就申請股票上市案辦理意見之徵詢,應檢附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查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二)、該受輔導公司公開說明書稿本、證券承銷商所出具評估報告暨其他相關資料,函請下列相關單位依其業務職掌於十五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未於期限內回覆本公司者,視同無意見: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行政院勞動部。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六、其他。
附件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查意見徵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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