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 43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二,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就申請股票上市案辦理意見之徵詢,應檢附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查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二)、該受輔導公司公開說明書稿本、證券承銷商所出具評估報告暨其他相關資料,函請下列相關單位依其業務職掌於十五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未於期限內回覆本公司者,視同無意見:
-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二、行政院勞動部。
-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