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 29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5點、第7點及第4點附件,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 辦理)

異動條文

  1. 錯帳處理作業
    1. (一)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或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誤部位。期貨商透過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誤部位者,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或紀錄,買賣委託書上應註明「錯帳」等字,並將錯帳處理資料充分揭示於買賣報告書中。因錯帳所孳生之損益金額,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進行帳務調整。
    2. (二)因交易人帳號輸入錯誤所致錯帳,除依前述原則處理外,期貨商得申請部位調整將錯誤部位調整至原委託人帳戶。
    3. (三)相同契約但買賣別不同之錯帳,得調整至錯帳處理專戶中相互沖銷處理。
    4. (四)期貨商於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發生錯帳,應分別於發生之次一及次二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處理。到期契約之錯誤部位若遇最後交易日,應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或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處理。
    5. (五)期貨商因處理錯帳需申報部位調整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伍點部位調整作業辦理。
  1. 更正帳號處理作業
    1. (一)期貨商因交易人之錯誤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更正前及更正轉入之帳號以同一交易人及同一營業據點為限,且應事先檢核更正轉入之帳號依規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更正前或更正轉入之帳號不得為綜合帳戶。更正帳號之部位為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者,期貨商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轉入之帳號應為已簽訂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更正帳號之部位經期貨商代為沖銷者,期貨商不得受理該部位更正帳號之申請。
    2. (二)期貨商應依交易人填具之「交易人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更正帳號作業,期貨商應於買賣委託書上註明「更正帳號」等字。
    3. (三)期貨商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發生之交易,應分別於發生之次一及次二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處理。到期契約之更正帳號部位若遇最後交易日,應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或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處理。
    4. (四)期貨商因處理更正帳號需申報部位調整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伍點部位調整作業辦理。
  1. 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1. (一)電腦申報:
      1. 1.期貨商辦理錯帳或更正帳號,應於處理完畢當日各期貨交易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四十五分鐘內向本公司申報。
      2. 2.期貨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時,應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
      3. 3.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期貨商應即以傳真先行向本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2. (二)媒體資料申報:期貨商辦理錯帳或更正帳號達下列標準之一者,除於處理當日以電腦輸入方式申報外,應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以媒體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1. 1.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或更正帳號總數期貨達四十口以上、選擇權達一百六十口以上。
      2. 2.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或辦理更正帳號已平倉損益金額達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2. 期貨商辦理錯帳申報應檢附蓋有公司章、負責人及錯誤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錯帳原因發生說明書及蓋有公司章之錯帳申報表;辦理更正帳號資料申報,應檢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交易人更正帳號申請書。並檢附蓋有公司章之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1. (三)通報機制:期貨商辦理錯帳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向本公司進行通報:
      1. 1.同一交易人於同一營業據點單日錯帳總數期貨或選擇權達一千口以上。
      2. 2.同一交易人於同一營業據點單日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1.委託書。
    3. 2.委託書輸入資料。
    4. 3.成交資料。若媒體申報作業發生異常時,應以書面申報並電話通知本公司。
  3. 期貨商辦理錯帳通報,應填具「期貨商錯帳通報單」傳真本公司。若為一般交易時段發生之錯帳,應於當日各期貨交易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四十五分鐘內向本公司通報;若為盤後交易時段發生之錯帳,應於發生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十時前向本公司通報。
  1. 違規處理
  2. 期貨商違反本作業要點,本公司得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進行處置。
  3. 期貨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若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停止其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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