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 29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5點、第7點及第4點附件,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 辦理)

所有條文

  1. 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1. (一)電腦申報:
      1. 1.期貨商辦理錯帳或更正帳號,應於處理完畢當日各期貨交易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四十五分鐘內向本公司申報。
      2. 2.期貨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時,應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
      3. 3.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期貨商應即以傳真先行向本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2. (二)媒體資料申報:期貨商辦理錯帳或更正帳號達下列標準之一者,除於處理當日以電腦輸入方式申報外,應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以媒體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1. 1.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或更正帳號總數期貨達四十口以上、選擇權達一百六十口以上。
      2. 2.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或辦理更正帳號已平倉損益金額達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2. 期貨商辦理錯帳申報應檢附蓋有公司章、負責人及錯誤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錯帳原因發生說明書及蓋有公司章之錯帳申報表;辦理更正帳號資料申報,應檢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交易人更正帳號申請書。並檢附蓋有公司章之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1. 1.委託書。
    2. 2.委託書輸入資料。
    3. 3.成交資料。若媒體申報作業發生異常時,應以書面申報並電話通知本公司。
    4. (三)通報機制:期貨商辦理錯帳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向本公司進行通報:
      1. 1.同一交易人於同一營業據點單日錯帳總數期貨或選擇權達一千口以上。
      2. 2.同一交易人於同一營業據點單日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 期貨商辦理錯帳通報,應填具「期貨商錯帳通報單」傳真本公司。若為一般交易時段發生之錯帳,應於當日各期貨交易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四十五分鐘內向本公司通報;若為盤後交易時段發生之錯帳,應於發生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十時前向本公司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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