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20 0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六「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 ,自106年12月1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券字第1060036154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於受理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案時,應由申請公司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書件件檢查表」(附表一),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審查要點:
      1. 1.會計師查核報告:發行人如係本國公司,其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告如係依政府預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編製者,應委由會計師就其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說明其差異性質及其影響。前述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發行人如係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由本國會計師就本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達意見;其依上開差異調整後之淨值並應符合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有關之規定。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人、原簽證及繼任會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瞭解其事實、理由。
      2. 2.財務報告:承辦人員應審查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書、附註及科目明細表以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符合規定,並就財務報表內容有無不尋常事項予以瞭解、分析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之變化趨勢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財務報告檢查表」(附表二),如發現異常,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3. 3.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評估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具備風險控管之電腦設施、具有適當之風險操作人員及是否建立風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項目,分析發行人風險管理能力有無異常並填製「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三)。
      4. 4.審查準則中不宜認可情事:承辦人員依據發行人所提供書件,應審查發行人財務報告之淨值,獲利能力及相關契約書件是否符合發行處理準則之規定,並瞭解有無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各款規定不宜認可情事,並填具「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之認可檢查表」(附表四)。
      5. 5.律師意見書: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所營事業相關許可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及發行人有無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情事,詳為審查評估及出具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五)。
    3. (三)審查程序及時效:承辦人員經過審查相關資料並填具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申請案後,除有須補充說明或所送申請書件不完備者外,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3. 如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資格認可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由本公司檢具審查報告及所附附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1.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審查要點:
      1. 1.認購(售)權證: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2. 2.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本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3. 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4. 4.律師意見書: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公開銷售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3.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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