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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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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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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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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購(售)權證: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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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本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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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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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師意見書: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公開銷售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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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程序及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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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