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附表七、第7點附表七之一,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本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證券商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案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審查要點:
      1.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連結標的是否符合本中心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2. 2.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本中心「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3. 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證券商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4. 4.律師意見書:
        審查證券商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證券商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公開銷售說明書、證券商各項聲明書及證券商有無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證券商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3.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中心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併同與證券商簽訂之上櫃契約每週彙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中心應於發給證券商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櫃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 本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證券商申請其擬交易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書件檢查表」(附表六之一),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2. (二)審查要點:
      1. 1.檢查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契約,其內容是否符合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並填具「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契約檢查表」(附表七之一)。
      2. 2.檢查證券商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交易該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議約型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之一)。
    3. (三)本中心承辦人員自受理該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申請案日起,應於當日完成交易契約之審查;經審查同意後,並發給同意函。
    4. (四)承辦人員經檢查證券商所送之申請書件,有不合本點第二目規定之情事者,經簽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可後退回其申請案。
    5. (五)本中心承辦人員應按月彙總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申請案資料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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