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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證券商申請其擬交易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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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書件檢查表」(附表六之一),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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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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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契約,其內容是否符合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並填具「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契約檢查表」(附表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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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證券商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交易該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議約型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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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承辦人員自受理該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申請案日起,應於當日完成交易契約之審查;經審查同意後,並發給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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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人員經檢查證券商所送之申請書件,有不合本點第二目規定之情事者,經簽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可後退回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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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承辦人員應按月彙總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申請案資料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