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00012222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使用本平台辦理電子投票事務,須與本公司簽訂契約,並填具基本資料表,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2. 發行人及其他依法有召集會議權利之人(以下稱其他召集權人),於各次會議欲使用電子投票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
  3. 代辦機構受委任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1. 使用者使用本平台,採電子憑證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者,應依本平台公告有效之下列任一電子憑證辦理登入:
    1. 一、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
    2. 二、網路銀行憑證。
    3. 三、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
    4. 四、自然人憑證。
    5. 五、工商憑證。
    6. 六、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電子憑證。
  2. 一般表決權人使用本平台,得另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以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使用本公司集保e存摺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
    2. 二、使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W FidO)或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行動身分識別(FidO)。
  3. 非委託代理投票之僑外投資人無法依前二項方式登入本平台者,得依下列程序取得本平台之身分認證碼辦理登入:
    1. 一、於會議召開五日前,填具申請書,留存電子郵件信箱並簽名或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申請;申請撤銷時,亦同。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就上開申請書,應永久保存。
    2. 二、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審核無誤後,將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身分認證碼於未撤銷前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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