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00365654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異動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1.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2.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3.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2.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3.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公司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1. 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本會得命令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
  2. 前項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
  1.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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