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80052808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第1080330365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
    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金管會對該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誤
    導投資人認為主管機關已保證基金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設有保證機構之保證型
    保本基金已於其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
    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贈品、或定存加碼、貸款減碼等金融性產品或以其他利益或方式
    等,勸誘他人購買基金。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或他人為攻訐或損害營業信譽
    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
    會及促銷。
    七、內容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境
    外基金相關機構授權契約或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之主要訴求或標題。
    九、為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十、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一、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十二、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銷售文件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術稿或圖
    案設計。
    十三、開放式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十四、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十五、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六、以採訪投資人之方式來廣告促銷基金。
    十七、以獲利或配息率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八、以配息比率或配息金額為廣告文宣之主要標題。
    十九、以配息為廣告標題者,加入基金配息資訊以外之行銷性質文字。
    二十、股票型基金以月配息為廣告或銷售之主要訴求。
    二十一、使用優於定存、打敗通膨等相類之詞語為訴求。
    二十二、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二十三、以所獲基金信用評等等級或市場風險報酬之基金評級為廣告或促
    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未
    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用評等或基金評級之性質或意義
    、資料來源及未成立基金未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二十四、未於基金銷售文件中,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
    投資人須知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二十五、股票型基金提及配息類股時,未於銷售文件中說明配息機制,包
    括股票配息情況及說明如何將股息收入轉為各期配息。
    二十六、銷售文件中有提及投資人直接應付之費用(含手續費前收或後收
    型基金之申購手續費、基金短線交易應付之買回費用或其它費用
    等)時,未清楚標示收取方式;以及未揭示『有關基金應負擔之
    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
    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
    查詢。』之相類資訊。
    二十七、對投資人須支付基金分銷費用之基金,未於銷售文件或廣告內容
    中以顯著方式揭露分銷費用反映於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其約占
    比例之資訊。
    二十八、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以免收申購手續費為廣告主要訴求
    ,未揭露遞延手續費、分銷費用之收取方式。
    二十九、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
    制事項,未列明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
    列明營業執照字號,以及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
    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投資人之虞。
    三十、以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之境外基金為廣告內容。
    三十一、專供理財專員使用之基金文宣資料,放置於櫃台或文宣資料區提
    供投資人自行取閱。
    三十二、以基金銷售排行之方式為廣告內容。
    三十三、以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作為銷售訴求。若於基金月報或銷
    售文件中揭露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資訊予投資人參考時,
    應同時載明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納入計算之資產項目、決定
    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方式以及依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揭示相關比重等

    三十四、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業務之宣導推廣活
    動時,得在不與基金申購結合之前提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基金相
    關資料,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贈品活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人購買基金,並應注意避免流於浮濫,以
    維持合理競爭秩序。
    二、贈品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且不得重複領取、累積金額
    以換取其他贈品或辦理抽獎活動。
    三、金融商品不得作為贈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基
    金相關資料時,應確實執行下列控管作業:
    一、應於相關宣傳文件(含電子媒體)上載明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
    量、參加辦法等項訂有限制條件者,以避免紛爭。
    二、應留存領取贈品之投資人所填寫資料或將投資人姓名、聯絡方式等項
    建檔留存。但贈品單一成本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十元且印有公司名稱之
    贈品(例如:原子筆、便條紙等)不在此限。
    三、對前款留存之投資人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
    保守秘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各項贈品活動應按月依附件四造冊,併同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宣傳文件
    、投資人資料及內部審核紀錄保存二年。
    五、贈品如以非現金取得,該贈品價值應以該項贈品或類似商品之零售價
    格、或其他可供佐證之單據文件認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份舉辦之贈品活動
    按前項第四款規定造冊,並以附件四向本公會申報,同時如上個月份未舉
    辦贈品活動者,則不需申報。基金銷售機構舉辦贈品活動時,亦僅需以附
    件四交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向本公會申報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
    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
    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
    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一、平面廣告:
    1.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本基
    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
    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保本型基金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
    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
    有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
    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
    ,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
    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
    險與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
    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管會核
    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
    時,始可享有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
    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
    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
    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
    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
    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
    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
    字。
    3.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
    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
    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
    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
    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
    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
    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
    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前述所稱之以投資高收益債
    券為訴求之基金類型如下: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高收益債券基金。
    (b) 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以上且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四十者。
    (c) 追蹤、模擬或複製高收益債券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ETF)及指數型基金。
    (2)境外基金
    (a) 以高收益債券為名或投資策略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主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6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b) 投資策略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
    資組合平均3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3)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4.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
    (1)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
    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
    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
    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2)如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時,應揭示「本基金配
    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等警語。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
    之相關資料供投資人查詢(如下列附表,填列注意事項如附件五
    ),且於表格下方揭露可分配淨利益之計算基礎,並揭露於公司
    網站。
    ┌──────────────────────────┐
    │ 配息組成項目 │
    ├────┬─────┬─────────┬─────┤
    │ 月 份 │每單位配息│可分配淨利益/配息│本金/配息│
    ├────┼─────┼─────────┼─────┤
    │ 201X │ │ │ │
    │ 年 月│ │ │ │
    ├────┼─────┼─────────┼─────┤
    │ 201X │ │ │ │
    │ 年 月│ │ │ │
    └────┴─────┴─────────┴─────┘
    (4)前述(1)~(3)應揭露於基金所有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
    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但 (3)得以揭
    露投資人查詢方法或途徑為之。
    (5)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外,應於初次交易前進行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
    ,並取具其簽署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聲明已充分瞭解此風險。
    (6)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將上述事項納入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5.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應於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或
    簡式公開說明書)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字體刊印「本基金具有槓桿或
    反向風險,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與傳統指數
    股票型基金不同。本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本基金以追
    求單日報酬為投資目標之投資人。投資人交易前,應詳閱基金公開
    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及特性。」等文字。
    6.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1)本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時
    ,應續與第 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濟走
    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
    開說明書」之警語。但廣告內文中僅敘明基金投資範圍,未提及
    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則不在此限。
    (2)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間
    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
    證。」之警語。
    (3)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
    上下波動。」之警語。
    (4)以高收益為名之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高收益、高配息
    ,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5)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應於基金名稱
    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下述文字:
    (a) 第一項第1款第3目(1)(a)及(2)(a)所列基金:加註「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高收
    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另,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配息政策可能致配息來源為本金
    者,亦應比照辦理。
    (b) 第一項第 1款第3目(1)(b)、(2)(b)及(3)所列基金:加註「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
    :○○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6)當以基金過去績效進行模擬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時,除應將模擬的
    方法及基本假設與限制註明清楚外,並應揭示「以上僅為歷史資
    料模擬投資組合之結果,不代表本投資組合之實際報酬率及未來
    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行模擬操作,其結果亦可能不同。」之警
    語。
    (7)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應揭示「手續費
    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需支付__%的分銷費,可能造成實際
    負擔費用增加。」之警語。
    (8)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
    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二、各類型基金之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手機簡訊、手機來
    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投資
    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投資人
    須知)」。但手機簡訊及手機來電答鈴之內容僅揭示以下訊息時,則
    不在此限:
    1.基金名稱、募集日期
    2.說明會日期及地點
    3.手續費率(含優惠)
    4.客服連絡電話
    5.公司介紹
  1. 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尚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資
    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投資
    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使用假設數字,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
    資人將來可獲得的實際收益。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全部
    績效或年度績效;並應遵守以全部績效、年度績效及本項第七款以定
    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之事項。
    以全部績效作為廣告者,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
    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
    ),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
    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
    增加揭露「自今年以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五年」
    、或「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基金之各期間績效排名
    皆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得以文字形容該基金績效,惟須一併揭
    示該基金應揭示之全部績效及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benchm
    ark)績效。
    以年度績效(指以 1月至12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之績效)作為廣告者
    ,應揭示最近十年度之各年度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
    績效;成立未滿十年者,應揭示自成立以來之各年度績效,同時可增
    加揭示「自今年以來」績效;成立未滿三年者,除揭示年度績效外,
    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
    成立日之績效)。基金之各年度績效排名皆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
    ,得以文字形容該基金年度績效,惟須一併揭示該基金應揭示之年度
    績效及同類型基金年度績效平均數或指標( benchmark)年度績效。
    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守下列原則:
    1.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2.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
    3.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示該基金自成
    立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含)者,得自行決定揭示自成立
    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且不得對上揭績效的揭示期間作特
    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4.基金績效與指標( 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及計算幣別
    應一致外,該指標( benchmark)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報經金管會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通知本
    公會後始得為之;境外基金則由總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並將該指標
    載明於投資人須知,於報經本公會核對無誤後始得為之;指標(be
    nchmark)有變動時,亦同。
    5.(刪除)
    6.如非以主要( primary)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之級
    別(例如:資料來源:Lipper/類股:A累積)
    三、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
    )、晨星(Morningstar)、嘉實資訊(股)公司或彭博(Bloomberg
    )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四、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基金績效比較時,應使用同一
    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且須換算成相同幣別將全部同類型
    基金之績效均列入並以相同計算基礎比較。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得
    以該分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
    五、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模
    型或模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依本
    公會所定規範(如附件一)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小不得
    小於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之字體。
    六、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同時揭露各期間之報酬率(含息)或報酬
    率(不含息),並說明報酬率之計算方式;基金配息之年化配息率計
    算公式為「每單位配息金額÷除息日前一日之淨值×一年配息次數×
    100%」,並應加註「年化配息率為估算值」之說明。
    七、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料
    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確性
    ,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1.須載明投資績效計算期間且為迄最近日期資料及扣款日期;及投資
    績效若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計算揭露,應同時揭露以相同
    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投資績效。
    2.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3.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
    基金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至少揭露三年之績效。前述績效應為迄
    最近日期資料且不得揭露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投資績效。
    八、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之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同時揭露以
    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基金績效。
    九、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十、除基金屬性係以追求一定報酬率為主之特殊型基金且其追求之報酬率
    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並為一致性之資訊外,不得使用「追求○
    %報酬率、或○%年報酬率、或○%絕對報酬率」等相類用語為基金
    之廣告及促銷。但符合前述所定條件之特殊型基金於引用時,不可對
    報酬率部分特別以其他顏色或與其他文字比例顯不相當之方式呈現之
    ,且應揭露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以平衡風險報導。
    十一、不得以(任何期間)基金績效數值或排名資料為廣告標題、或訴求
    、或為任何特別標識,且廣告內文中刊載基金績效時,不得以劃有
    色框線、或放大字體、或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字樣等顯著方式加以
    放大或強調。
    十二、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時,可引用之國內、外機構之
    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如附件二,若作同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一來
    源。前述業績數字包括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
    管理機構所公布業績數字。
    十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投資人進行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之教育宣導
    ,協助投資人瞭解該等 ETF產品之風險及特性,以基金績效與槓桿
    指數或反向指數(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計算之槓桿指數或反向
    指數)作單日或截取特定期間之比較者,得不受本項第二款序言「
    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
    及第四目規定之限制。
    國內、外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如符合下列標準者,該機構得向本
    公會申請認可成為前項第十二款可引用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
    一、該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間無利害關係。
    二、該機構使用之評鑑方法應公平、公正、客觀且被公開承認。
    三、評鑑範圍應具周延性,不能僅作選擇性或擇部分評比。
    四、該機構所作之評比或評選應具經常性及持續性。
  1. 本公會會員、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而
    製作之有關資料,及本公會會員以所屬全部銷售機構為對象舉辦之贈品活
    動,應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於對外使用前,經公司法令遵循部
    門適當覆核,若無法令遵循部門之設置,則由權責部門主管為之,確定其
    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投資人、違反本行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
    ,除新聞稿應於發稿前申報及有下列情形者外,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
    依法令規定程序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本公
    會申報:
    一、登載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管
    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等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二、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之案件。
    三、基金銷售機構之業務人員對特定客戶提供之說明資料。
    四、僅以手續費折扣方式促銷基金且未提及任何基金名稱者;或提及基金
    名稱但係以在公司櫃檯上擺置牌子方式為之者;或僅提及基金名稱但
    未涉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者。
    五、公司對其內部人員或對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所製作使用並標示為內
    部文件之教育訓練資料。
    六、其它金管會或法令規定得豁免申報之情形者。
    前項向本公會之申報,有關各類型文宣資料之申報方式及其細部規範(如
    附件三);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資料應以網路登錄方式申報活
    動之舉辦人、日期、時間、地點、主題、主講人、主持人、受訪人、活動
    型態、是否錄影與錄音及活動有關文宣或書面資料等事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於從事上述
    活動五日前以網路登錄方式向本公會申報活動之舉辦人、日期、時間、地
    點、主題、主講人、主持人、受訪人及書面資料等事項;申報內容變更時
    ,亦應立即向本公會作異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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