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80052808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第108033036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業務之宣導推廣活
    動時,得在不與基金申購結合之前提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基金相
    關資料,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贈品活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人購買基金,並應注意避免流於浮濫,以
    維持合理競爭秩序。
    二、贈品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且不得重複領取、累積金額
    以換取其他贈品或辦理抽獎活動。
    三、金融商品不得作為贈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基
    金相關資料時,應確實執行下列控管作業:
    一、應於相關宣傳文件(含電子媒體)上載明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
    量、參加辦法等項訂有限制條件者,以避免紛爭。
    二、應留存領取贈品之投資人所填寫資料或將投資人姓名、聯絡方式等項
    建檔留存。但贈品單一成本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十元且印有公司名稱之
    贈品(例如:原子筆、便條紙等)不在此限。
    三、對前款留存之投資人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
    保守秘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各項贈品活動應按月依附件四造冊,併同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宣傳文件
    、投資人資料及內部審核紀錄保存二年。
    五、贈品如以非現金取得,該贈品價值應以該項贈品或類似商品之零售價
    格、或其他可供佐證之單據文件認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份舉辦之贈品活動
    按前項第四款規定造冊,並以附件四向本公會申報,同時如上個月份未舉
    辦贈品活動者,則不需申報。基金銷售機構舉辦贈品活動時,亦僅需以附
    件四交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向本公會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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