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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資訊軟體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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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推薦證券商辦理資訊軟體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時,除應依本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為之外,並應就左列事項予以輔導、評估及審查:
(一)研究發展能力及內部管理制度:
取得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以及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等資料,以評估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制度及保全措施。
(二)業務穩定性:
取得公司最近三年度營業收入並依業務別、產品別、客戶別、地區別及銷售通路等予以分析,以評估該公司業務之穩定性。
(三)股權移轉情形:
取得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之資歷、持股比例、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等,以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公司之影響,及其因應措施。
五
資訊軟體公司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將其持股提交保管。但公司於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其推薦證券商因認購或因買賣營業證券,致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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