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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部位移轉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3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603002 08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6 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11620號函發 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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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期貨商應於移轉生效日前一個營業日下午七時三十分前,由其結算會員填具「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
第5條
本公司經審核申請資料內容無誤後辦理部位移轉作業,移出方之帳戶或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帳後之部位、有價證券及其他權益應全數移轉,並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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