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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1 645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581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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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條第三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六
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結束後視處記缺點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累計處記缺點達十點者,得對發行人處以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逾十點者,每增加二點,再加處違約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累計處記缺點達二十點者,並得通知發行人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發行上市(櫃)權證。
(三)發行人當年度經依本要點限制不得發行權證達二次者,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發行上市(櫃)權證。
證券交易所依前項處記缺點結果,對發行人處以違約金或限制一段期間不得申請發行權證,應函知發行人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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