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1 645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581號函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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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結束後視處記缺點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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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計處記缺點達十點者,得對發行人處以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逾十點者,每增加二點,再加處違約金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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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計處記缺點達二十點者,並得通知發行人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發行上市(櫃)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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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當年度經依本要點限制不得發行權證達二次者,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發行上市(櫃)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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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依前項處記缺點結果,對發行人處以違約金或限制一段期間不得申請發行權證,應函知發行人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