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 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異動條文

  1. 第一上櫃公司遇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之方式直接投資第一上櫃公司增發之股票者,應於價款繳納日或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基準日五日前確實將前述直接投資情事填具直接投資申報書送交本中心;送交後有異動者,應於價款繳納日、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基準日以前重新送交。
  2. 第一上櫃公司應於前項價款繳納日、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基準日後十五日內申報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
  3. 第一項直接投資申報經本中心檢視符合規定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辦理身分登記。
  1. 第一上櫃公司應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2.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而未依規定補選者,其處置措施準用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