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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 106 0023978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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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平台採網際網路連線,提供一般股東、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公司)、信託業及發行人等使用者以電子憑證為身分識別登入使用電子投票相關事項。但一般股東之身分識別方式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亦得依該規定辦理。
第3條
發行人使用本平台辦理股東會電子投票事務,須與本公司簽訂契約,並填具基本資料表,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發行人及其他依法有召集股東會權利之人(以下稱其他召集權人),於各次股東會欲使用電子投票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
代辦股務機構受委任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附件-發行公司基本資料表
第4條
使用者使用本平台,採電子憑證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者,應依本平台公告有效之下列任一電子憑證辦理登入:
一、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
二、網路銀行憑證。
三、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
四、自然人憑證。
五、工商憑證。
六、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電子憑證。
一般股東使用本平台,得另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本公司集保e存摺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
第9條
發行人有延長公司法規定採電子方式之股東投票期限之必要者,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於股東會開會三日前(遇假日為前一營業日)具函檢附公告資料向本公司申請,延長投票時間以一日為限。
第三章 投票作業
第11條
一般股東於本平台為電子投票時,得使用第四條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經本平台確認身分無誤後,使用本平台進行股東會議案或選舉案之電子投票作業,修改或撤銷時亦同。
股東於本平台修改其已為之電子投票意思表示時,即視為撤銷前意思表示,並以修改後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12條
保管機構、投信公司及信託業等機構代理或代表股東於本平台為電子投票時,須使用第十條指定之電子憑證登入本平台,經確認身分無誤後,以線上逐筆或整批傳檔方式,完成投票作業。
第11條
一般股東於本平台為電子投票時,得使用第四條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經本平台確認身分無誤後,使用本平台進行股東會議案或選舉案之電子投票作業,修改或撤銷時亦同。
股東於本平台修改其已為之電子投票意思表示時,即視為撤銷前意思表示,並以修改後之意思表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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