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700210961號函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除第9條 發行人線上申請基本資料異動作業預定於 107年12月24日生效實施外,餘 自107年10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701183630號及107年10月2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397 54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為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作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委託票券商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1. 一、參加人約定書。
    2. 二、發行人印鑑卡。
    3.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4. 四、發行登錄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5. 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前項發行人為銀行者,得自行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1. 市庫券、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如金融機構透過本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或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以下合稱本公司系統)辦理保證作業,應填具「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保證作業申請書」申請使用。
  1. 發行人申請異動其發行登錄帳戶基本資料者,應填具發行登錄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2. 前項申請作業,發行人得透過本公司系統辦理之。
  1. 本公司受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三時止。但發行人申辦日與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日非屬同一日,且發行登錄作業方式非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書面方式辦理者,本公司受理發行登錄作業之截止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
  2. 票券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延長前項作業時間。
  1. 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之發行登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以電子方式申辦發行登錄者:
      1. (一)發行人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商業本票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本公司應將前目資料通知保證人,俟其確認後通知本公司。
      3. (三)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通知後,即與承銷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內容比對。比對相符者,即辦理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保證人及承銷票券商,且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比對不符者,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2. 二、以書面方式申辦發行登錄者:
      1. (一)發行人應填具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登錄申請書,並由承銷票券商核驗內容無誤後,送存本公司指定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2. (二)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該指令時,應即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3. (三)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應核對本公司通知之發行登錄指令與承銷票券商送存之發行登錄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核對相符者,應通知本公司確認完成,並留存該申請書;核對不符者,應通知本公司確認失敗。
      4. (四)本公司接獲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確認完成通知後,即登錄該商業本票,並通知承銷票券商登錄作業完成;如接獲確認失敗通知時,應通知承銷票券商送存失敗。
  2. 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依前項第一款以電子方式申辦發行登錄時,承銷票券商、發行人及保證人間之發行文件及交易單據等資料,得透過本公司系統於發行日前二個營業日起辦理傳送作業。
  1.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前條臨櫃領取作業,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付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2. 前項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區域,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區域者,至遲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3. 逾前二項期限未辦理領取者,本公司逕將前條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郵寄予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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