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700210961號函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除第9條 發行人線上申請基本資料異動作業預定於 107年12月24日生效實施外,餘 自107年10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701183630號及107年10月2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397 5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前條臨櫃領取作業,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付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2. 前項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區域,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區域者,至遲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3. 逾前二項期限未辦理領取者,本公司逕將前條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郵寄予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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