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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9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1604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259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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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前二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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