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9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1604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2592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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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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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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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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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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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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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