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500057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4條之1、第36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31日 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 006100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國際債券發行人申請國際債券為櫃檯買賣,除第四條規定者外,應檢具「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2. 前項申請書應以中文為主,惟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七款或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而經主管機關核定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申報生效者,得以英文為之。
  3. 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七款或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而經主管機關核定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申報生效者,外國發行人另需於公開說明書及其他提供予投資人之相關銷售書件中提供載有下列內容之聲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附件一之一-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而經主管機關核定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申報生效者及於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申請櫃檯買賣者適用) 附件一之二-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未於我國上櫃(市)買賣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債券不限銷售對象者適用) 附件二之一-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本國發行人及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已於我國上櫃(市)買賣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國內及海外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者適用) 附件二之二-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本國發行人及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已於我國上櫃(市)買賣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國內及海外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者適用)
  1. 本中心於受理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期限及開始櫃檯買賣日如下:
    1. 一、申請書件部分:本中心應填具相關檢查表,如審查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櫃檯買賣條件部分:
      1. (一)依據「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管理規則所定櫃檯買賣條件。
      2. (二)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即公告其櫃檯買賣。如發行人係為初次申請櫃檯買賣者,本中心應另檢具與該發行人所訂定之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三、審查期限: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4. 四、開始櫃檯買賣日:發行人申請普通公司債為櫃檯買賣者,除免申報生效或依總括申報生效於預定期間內再次發行者外,應於申報生效日後七個營業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及完成募集與發行並開始櫃檯買賣。
  1. 證券商參加本系統買賣債券者,應簽訂本中心所訂定之「證券商參加國際債券交易系統買賣契約」(附件三),並向本中心繳付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
  2. 前項準備金之繳存、增補及申請領回應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 發行人除發行第三條第七款之債券外,應指定流動量提供者,於其國際債券櫃檯買賣期間提供買賣報價。
  2. 前項流動量提供者須為證券自營商或非屬兼營證券自營商之銀行,其相關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1.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國際債券成交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並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前,交由客戶簽章後,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另證券商已向本中心出具「國際債券免臨櫃撥券同意書」(如附件四)者,其營業處所買賣國際債券符合下列條件時,應依本中心公告之免臨櫃交割程序與客戶辦理款券收付:
    1. 一、該筆交易係證券自營商為買方、客戶為賣方之買賣斷交易;二、該筆交易之金額不高於國際債券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交易最低成交單位之五倍。
  2. 證券商以專案向本中心申請核准者,得於成交日之次七營業日前與客戶完成款券收付,不受前項之限制。
  3. 國際債券係登錄於國外證券保管事業者,證券商與其海外客戶就該國際債券進行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得向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跨國匯撥作業,以完成與海外客戶之券項收付。
  4. 證券商與境外專業投資機構之交易,得依國際市場慣例辦理給付結算及留存交易與給付結算紀錄。
  1. 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不定期申報下列訊息:
    1. 一、發行人依其所屬國及股票交易地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訊息;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或他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包含其總機構或他公司所屬國及股票交易地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訊息。
    2. 二、債券之發行、期滿、買回、或有依規定核給股份之情事者。
    3. 三、發行人或債券信用評等有所變動者。
    4. 四、流動量提供者之相關資訊。
    5. 五、其他對債券之價格或價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第六章 附則
  1. 本管理規則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管理規則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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